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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历时六年的借贷纠纷近日尘埃落定。娱乐圈常青树刘晓庆因未能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被法院终审判定需承担340万元责任。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,要从2020年说起。
当时深圳市民王某向刘晓庆珠宝(宁波)有限公司出借330万元,约定次年3月底还款。但期限届满后,公司迟迟未能偿还。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,王某发现这家公司名下竟无财产可执行。
让人意外的是,普通市民王某并未就此放弃。他自行研究《公司法》,将矛头指向曾任公司股东的刘晓庆。根据工商记录显示,刘晓庆曾认缴340万元出资,约定2038年缴付,但实际并未缴纳。在无人看好的情况下,王某依法将刘晓庆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2025年,福田区法院一审支持了王某的诉求。刘晓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,主要提出两方面抗辩理由:一是声称自己仅是形象代言人,从未参与公司经营;二是表示股东身份可能被冒用。然而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明确指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,股东长期未提出异议,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借款发生后不久,刘晓庆就以象征性价格转让了所持股份。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。根据最新《公司法》规定,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,股东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,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原有责任。
此案向公众展示了一个重要启示:面对与经济实力悬殊的对象发生纠纷时,普通民众只要依法维权,一样能获得公正对待。王某以六年时间证明,法律程序对每个人都公平适用。同时,这个案例也为各类企业挂名人士敲响警钟:在工商登记上签字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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